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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作者: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08-03-25 11:08:52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

  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

  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

  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

  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

  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

  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

  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

  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

  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

  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

  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

  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

  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

  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

  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

  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

  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

  (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

  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

  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

  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

  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

  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

  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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