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
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
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
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
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
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
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
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
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
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
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 万元以上
或者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
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
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
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
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
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
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
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
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
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
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
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
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
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
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
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
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
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
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
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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