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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作者: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08-03-25 11:08:52
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

  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

  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

  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

  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

  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

  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

  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

  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

  值1000 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

  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

  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

  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

  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

  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

  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

  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

  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

  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

  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

  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

  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

  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

  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

  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

  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

  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

  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

  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

  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

  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

  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

  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

  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

  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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