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
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
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
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
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
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 号发布)及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
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
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
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
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
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
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
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
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
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
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
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
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
户身份资料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