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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作者: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08-03-25 11:08:52
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

  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

  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

  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

  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

  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 号发布)及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

  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

  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

  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

  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

  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

  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

  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

  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

  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

  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

  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

  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

  户身份资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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