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本站是公益性无营利站点】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www.365guba.com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08-04-08 13:10:33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客户自行管理及委托管理的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证券,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客户应当履行相应义务。证券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账户出现上述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月一次向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发生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资产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客户资产交还客户。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销毁。

  第三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做到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经纪等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在研究、投资决策、交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研究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独立、客观;

  (二)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运用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和完善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四)建立研究与投资决策之间的交流制度,保持交流渠道畅通。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符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三)具有合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四)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五)建立科学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决策程序、投资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投资交易控制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投资指令审核制度,保证投资指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符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的约定;

  (二)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公平对待客户;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四)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要求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定向资产

【字体: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365guba.com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免责条款

Copyright(C) 2007-2008 365guba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的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 由于将本站资源用于商业用途而引起的纠纷,本站不负任何责任。
国家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序号:粤ICP备07062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