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违规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要求报告处分结果;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处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