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公司申请撤销证券营业部,或者依法被责令撤销证券营业部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客户和员工安置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证券营业部不得异地迁址。2009年底以前,证券公司确有优化网点布局需要的,在符合由相对过剩地区迁往相对不足地区的原则下可按现有政策迁址。对于因城市改造、终止物业租赁合同等原因须在同城变更营业场所的,按照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或在证券营业网点规范中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遗漏重要事项及其他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其依法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31号)、《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同时废止。
我会已发布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